二手車自燃燒17車 車商判賠72萬
一輛二手賓士車,7年前在立體停車塔內起火自燃,波及17輛車還燒毀停車塔部分設備,停車場業者事後向進口該輛中古賓士車商求償,台北地院認定車商未提供合理安全的消費產品,導致他人損失,依消保法判決須賠償72萬多元。
2008年4月28日晚間,台灣聯通公司位於八德路的立體停車塔發生火警,警消鑑定起火原因,發現是停車車塔內一輛2006年,由瑞碩國際公司2007年6月輸入台灣銷售的二手賓士車,因右前側電源線短路起火,除波及塔內17輛汽車,還燒毀停車塔的部分設備。
台灣聯通賠償17位車主修車費後,控告釀禍的賓士車車主並求償。
但法官認為二手賓士車車主有定期保養,且合理信賴銷售商及保養廠的專業技能,起火自燃的賓士車瑕疵也不是一般人能夠預見或排除,判賓士車主免賠確定;刑事部分賓士車主也獲判無罪確定。
台灣聯通因此轉向賓士車進口商瑞碩國際求償106萬。法官認為依《消保法》規定,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,應確保符合當時的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;若因此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法官根據鑑定報告,認定這輛賓士車是在靜止時起火,與這起火災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,依《消保法》規定,瑞碩國際該負賠償責任,判決應賠台灣聯通停車塔設備損壞、營業損失及賠償給17位車主的修車費共72萬多元。本案可上訴。
資料來源:百 度 百 科 |